原告:李传胜,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宗仿,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猛,总经理。
被告:赵兵,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胜与被告上海南赵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传胜撤回对被告赵兵的起诉。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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