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伯候,男,194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朱铜连,女,194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李伯候,系朱铜连的丈夫。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源,男,199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昏,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伯候、朱铜连与被告李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受理后,原告李伯候、朱铜连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伯候、朱铜连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伯候、朱铜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李伯候、朱铜连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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