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佰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佰平,住西安市高陵县,农民。2014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高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华、桑佳佩,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佰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永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慕明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永棉的诉讼代理人胡蛇年、卫炜,被告人李佰平及其辩护人李华、桑佳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佰平与被害人何某戊(殁年24岁)系邻居,两家因界墙发生争执。2014年2月11日晚,被告人李佰平被叫到何某戊家,同何某戊及其堂哥何某乙商量两家之间的界墙纠纷问题。何某乙与李佰平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后被他人拉开。李佰平心怀不满,回家后找到一把尖刀插在腰间。当晚10时许,当李佰平送何某乙媳妇张某至门口时,碰见来其家的何某乙、何某戊、何某丙等人。何某乙用手推搡李佰平,何某戊将李佰平推进门内,李佰平继而与何某戊发生厮打。李佰平拔出尖刀,在何某戊左腹部猛捅一刀,致何某戊倒地。何某戊经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何某戊系腹部开放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性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接处警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2月11日22时30分,李佰平女婿杨某甲拨打110报警称耿镇王家滩村七组村民何某戊被同村村民李佰平捅伤。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先联系120将伤者送往医院,并在现场提取匕首一把,后将犯罪嫌疑人李佰平带回派出所。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和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高陵县耿镇王家滩村七组李佰平家。其家坐南朝北东邻何某戊家。进入李佰平家,大门东西两侧各有一间卧室,中间为一过道。该过道东西宽3.2m,南北长7m,为杂色水墨石地面。中心现场位于过道内大门正南面1m,距西墙1m处。其家后平房东南角有一卧室,门面西,为单内开木门,室内顶西墙靠北墙有一棕色六开门木质立柜,柜子中部底层有上下两层抽屉。在上层抽屉内发现并提取刀鞘一把。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高陵)公(司法)鉴(尸)字(2014)008号。证明根据死者腹部创口,创角上钝下锐,创缘整齐无挫伤,创壁光滑无组织间桥,可以判定为单刃锐器形成,结合腹腔内的创口出口的位置及未损伤的部位,考虑伤口刀刃向下挑刺形成。死者贫血貌,腹部损伤严重,腹腔内肌肉、脏器及血管损伤,腹腔内血性液体约1900ml,头、颈、胸及四肢未见明显损伤。综上所述,死者符合被锐器刺伤腹部造成的失血性休克死亡之特征。检验意见:何某戊系腹部开放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4.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陕)公(西)鉴(法物)字(2014)124号。证明在送检的匕首上检出人血,支持该血迹为何某戊所留。
5.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佰平指认拿取捅刺何某戊所用的匕首的位置是其家后堂屋东边房间大衣柜下方第一个抽屉内;被告人李佰平指认捅刺何某戊的位置是高陵县耿镇王家村七组其家大门内;被告人李佰平从七把不同刀具中辨认出他捅刺何某戊所用的刀具;证人杨某甲从七把不同刀具中辨认出李佰平捅刺何某戊所用的刀具是他放在卧室抽屉的刀;证人何某甲辨认死者照片系其弟何某戊。
6.协议一份。证明2010年7月24日何某戊与李佰平就界墙之事达成协议。该墙的产权归何某戊,地方归李佰平。
7.物证刀具一把。经被告人李佰平当庭辨认,确系其捅刺何某戊所用的刀具。
8.证人张某(被害人何某戊的嫂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1日22时许,她丈夫何某乙说何某戊因为盖房地界的事情和李佰平说的不好。她去李佰平家问情况。后何某乙、何某戊、何某丙、何某丁也到了李佰平家。何某乙让李佰平的妻子来谈,李佰平就出来了。何某乙将李佰平推了一下,何某戊就和李佰平厮扯在一起。她上去拉架,看见李佰平从何某戊肚子上拔出来了一把刀,何某戊就倒地了。这时何某丙从后面将李佰平抱住,她将刀夺下来,后交给何某丙。刀是一把长约20厘米的刀子,刀把是红色的。
9.证人何某乙(被害人何某戊的堂兄)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1日下午2时许,他找了一个匠人量了何某戊的庄基地,匠人说要拆后面邻居的界墙。后他听何某戊说邻居李佰平找他。晚上,他就叫何某戊把李佰平叫过来。他说何某戊要盖房,李佰平不承认后墙是何某戊的。因为说不到一起,他和李佰平就厮扯开了。他让何某戊去砸墙。何某戊不砸,说明天再说。他就回家了。回家后,他和何某戊、何某丁商量说晚上要把这个事情说一下。但是何某戊和何某丁都不让他说,说他喝酒了。这时,他媳妇张某就走了。过了十几分钟,他和何某戊、何某丙就去了李佰平家。在李佰平家门口,张某告诉他说和李佰平说的不好,这时李佰平从家里出来说改天再说吧,他骂李,并扇了李佰平耳光。走到李佰平家过道时遇到李佰平的亲家,他和李佰平的亲家一起往后面走。突然听到张某说捅人了。他回头看见李佰平和何某戊面对面站着,张某夺下李佰平手中的刀,何某丙扶着何某戊。
10.证人何某丙(被害人何某戊的侄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1日22时许,他正在家看电视,听到他爸何某乙和他叔要去李佰平家说庄基地的事情。他就跟着一起去了李佰平家。在李佰平家门口,何某乙走在前面,他和何某戊走在后面,李佰平正把他妈张某送出门。何某乙上前用手抱住李佰平的脖子,李佰平就打了何某乙一耳光。何某乙准备还手时被李某乙拉住了。何某戊上前挡住李佰平,将李佰平往家里拉。李佰平就和何某戊厮扯起来,将何某戊向家里拉。他看见李佰平从衣服里掏出一个东西捅了何某戊肚子一下,何某戊喊了一声,他就从后面抱住李佰平。张某打了李佰平一耳光,何某戊夺下刀交给张某。何某戊就倒地了。刀长约一尺,前端弯曲,红色刀把,后来他将刀交给警察。
11.证人何某丁(被害人何某戊的姐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1日晚,因为何某戊盖房要拆除与李佰平家界墙的事情,李佰平去何某戊家与何某戊、何某乙商量。由于没有说好,何某乙和李佰平发生厮扯。她和何某戊将二人劝开。李佰平就回家了。她和何某戊就跟着何某乙回何某乙家。她将刚才发生冲突的事情告诉张某。张某劝了一会儿就去了李佰平家。过了一会儿,何某乙说他去李佰平家看看,他们也跟着过去了。在李佰平家门口,她看见张某拿了一把刀往外走,并说李佰平用刀将何某戊捅了。她在李佰平家看见何某戊躺在地上,左侧腹部有一个伤口。后来120来了。
12.证人杨某甲(李佰平的女婿)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1日22时许,他在李佰平家。张某来李佰平家说何某乙喝酒了,改天再说界墙的事情。他和李佰平就去送张某。这时,何某乙也来了。何某乙走到李佰平身边用手扇耳光,李佰平挡了一下,他上去拉何某乙,何某乙打了他一耳光。何某丙、何某戊就往屋里走,李佰平把这些人向外推。他看见李佰平和何某戊厮扯在一起。一会儿,李佰平和何某戊面对面站着。张某把两人拉开,有人喊捅人了。这时,何某戊就慢慢倒地了。李佰平在何某戊旁边蹲着,何某丙拿着一把刀往外走。他就放开何某乙,拨打了110和120。另证明,他家卧室里抽屉里有两把刀,其中一把是红色的带刀鞘的,另一把水果刀。红色带刀鞘的刀就是后来公安人员提取的刀。
13.证人李某甲(李佰平的女儿)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1日22时许,张某到她家说界墙的事,说何某乙喝酒了,改天再说这事。她爸李佰平和杨某甲把张某送到门口。后她听见院子里乱糟糟的,看见李佰平和何某戊都倒在地上,何某戊肚子上有伤。后120将何某戊拉走了。
13.证人李某乙(李佰平的亲戚)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1日晚,邵某给他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他就去了李佰平家。李佰平说下午因为何某戊家盖房要拆墙的事情,何某乙把邵某指了两下。张某来李佰平家也说这事情。不久,张某就走了。后来有人敲李佰平家大门。李佰平就出去了。后来他听见有吵闹声,他在门口看到何某戊、李佰平、张某三人弯着腰,在争抢一把刀。当时何某戊用手捂着肚倒在地上了。张某将刀交给何某丙。后来警察和120就来了。
14.证人杨某乙(李佰平的亲家)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11日晚,他在李佰平家。李佰平邻居一个姓何的小伙及其家人分别去李佰平家说盖房子要砸墙的事情。当李佰平和杨某甲将姓何小伙送出大门时,他听见大门在响,走到平房下时看到李佰平被三个人压在地上,那个姓何的小伙在地上躺着,一个男子往李佰平身上扑。他就抱住该男子并拉到沙发上。这时有人说姓何的小伙受伤了。他看见姓何小伙的嫂子拿着一把刀。他和他儿子分别拨打了110和120。
15.证人邵某(李佰平的妻子)的证言。证明她家和何某戊家是邻居,因为庄基地的事情两家有矛盾。2014年2月11日21时许,何某戊到他家让李佰平过去说盖房的事情,他和李佰平就一起去了何某戊家。在何某戊家,何某乙和李佰平理论。由于说的不好,何某乙就站起来用手指在她的鼻子上点了几下,让她离开,并让何某戊砸墙。李佰平就去拦何某戊。这时何某乙就用拳头打李佰平的头,二人厮打开了,后被他人拉开。回家后,李佰平很生气,在卧室里的衣柜找东西。后来张某到她家说何某戊家界墙的事情。后有人敲她家大门,李佰平和杨某甲就出去看。过了一会儿,院子里乱糟糟的,他出去看到何某乙和李佰平在大厅处厮扯,杨某乙在拉架。何某戊在刚进门处躺着,手捂着肚子。何某戊的母亲和姐姐要打她,被杨某甲挡住了。
16.被告人李佰平的供述。证明2014年2月11日晚8时许,他的妻子邵某说何某戊来找他说盖房的事情,让他去找何某乙。他就去了何某戊家,但双方说的不好,何某乙就用手指着邵某,并在邵某的鼻子上刮了一下。何某乙让何某戊去砸墙,他说事情没有解决,不能砸。何某乙就在他嘴上打了一拳,他和何某乙就厮打在一起,后被其他人拉开了。他回到家后很生气,在卧室的柜子抽屉里找到一把红色刀把的刀,长约30厘米,宽约4厘米,并将刀别在裤子上。过了一会儿,张某来他家说刚才发生冲突的事情。当他将张某送出门时,看见何某乙、何某戊、何某戊的姐姐来他家。何某乙站在门口,何某戊和他面对面站着,他让何某乙进屋说,何某乙用手推他,何某戊用手将他推进大门。他和何某戊厮扯在一起,何某乙、何某丙向他走过来,他就用右手从腰间把刀拔出来向何某戊腹部捅了一刀,何某戊用手捂住刀柄。何某丙见状就将他从身后抱住。他看见何某戊在地上躺着,手捂着肚子。其他人将他和何某丙分开,何某戊的姐姐说他用刀捅人了。后来有人拨打了110和120,警察来后就将他带到了派出所。
17.户籍材料。被告人李佰平出生于1963年6月15日,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已达到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永棉与被告人李佰平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佰平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永棉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整(已交存本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永棉对被告人李佰平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佰平因界墙纠纷,竟持刀捅刺被害人何某戊,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佰平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法律适用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李佰平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佰平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佰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动投案,且李佰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与被告人仅因界墙产生矛盾,李佰平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却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可见,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不存在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李佰平的犯罪是激情犯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佰平在与何某乙因界墙纠纷发生口角后,即准备凶器藏在身上,待何某戊去他家后即持刀捅刺何某戊,足见李佰平是有预谋的犯罪,并非激情犯罪,且激情犯罪并非法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李佰平不能采取合法途径解决与被害人因界墙产生的纠纷,竟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犯罪性质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本应依法予以严惩,惟考虑被告人李佰平具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佰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佰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29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姚 斌 代理审判员  李欣烨 人民陪审员  李培龙

书记员:张茜 尚柏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