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佳,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祁婷玲,女,199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捌拾柒分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芳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佳、祁婷玲与被告上海捌拾柒分钟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李佳、祁婷玲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李佳、祁婷玲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佳、祁婷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 红
书记员:林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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