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佳伟,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攀平,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室;8楼A-C、E-I室。
负责人:周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晓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乔,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伟诉被告张攀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佳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海星
书记员:谢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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