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佳文,男,199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唐君欢,男,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翀涛,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佳文诉被告唐君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李佳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唐君欢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75,000元(以下币种同);二、依法判令被告唐君欢支付原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月6日以生意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75,000元,言明于2019年2月5日归还,有借条为证,届时被告未还,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9年5月14日出具的奉公(刑八)立告字〔2019〕11702号立案告知书,上面载明“唐君欢报诈骗一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决定立案”。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反映情况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佳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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