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佳蓓,女,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唐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袁卫石,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华芳,执行董事。
原告李佳蓓与被告上海唐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李佳蓓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佳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佳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佳蓓负担。
审判员:林 霞
书记员: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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