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华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升,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唐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XXX弄XXX号B1-94/96/98/100/102/104/106/108、110-113/115-163。
法定代表人:袁卫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华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俐,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蓓与被告上海镌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唐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蓓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蓓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蓓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5元,由原告李某蓓负担。
审判员:林 霞
书记员:朱 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