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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与上海和烨商务服务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俊,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烨商务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操。
  原告李俊与被告上海和烨商务服务中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李俊于2019年9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俊负担。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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