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俊峰,男,1970年4月5日生,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红霞,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润稼农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胡敏。
原告李俊峰与被告上海润稼农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李俊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俊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丽平
书记员:林永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