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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洪与徐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俊洪,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剑,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上海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骏,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俊洪与被告徐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原告李俊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李俊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俊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詹志庆

书记员:廖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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