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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生与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俊生,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杰,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江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杰荣,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豫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濠盛商务中心7楼703-4。
  法定代表人:徐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崔刚,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插花镇新元居委会大王庄41号。
  第三人: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青石镇溪口村柚香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欣,男。
  第三人: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卫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秦兴华。
  原告李俊生诉被告上海豫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豫能物流有限公司、崔刚、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安能聚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李俊生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俊生负担。
  

审判员:粟  媛

书记员:钱如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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