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俊贤,男,194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青,上海邦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上海邦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谭海英,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余成兵,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以(2018)沪0114民初18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余成兵名下号牌为A297H7帕纳美拉牌小型汽车、DS6201风神牌小型汽车,冻结余成兵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现本院判决驳回申请人李俊贤要求被申请人余成兵承担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余成兵财产的查封及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文明
书记员:杨鹰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