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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