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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文与王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保文,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宝昌,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李保文与被告王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保文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保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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