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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王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女,197411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19641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王,男,19916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93日立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99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李某某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余海峰

书记员:王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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