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健强,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和静县开来镇21团1连5栋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子,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伦,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佳,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新大都东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生,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鑫,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家欣,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健强与被告陈佳、上海新大都东黎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健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健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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