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元娟,女,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荣民,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赵燕桦,男,195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娟与被告周荣民、赵燕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元娟撤诉处理。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朱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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