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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磊凯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萦,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磊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静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磊凯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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