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元磊,女,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锋,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佳,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崔莹莹,女,198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李元磊与被告上海金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永佳、崔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金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元磊撤回对被告上海金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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