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3131号
原告:李兆燕,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强,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惊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大勇,总经理。
被告:欧明明,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兆燕与被告上海惊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欧明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到期后,本案经双方合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限三个月。同年8月3日本案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普通程序审理。同年10月20日,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5个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无法提供原始数据供核对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兆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长 杨明华
人民陪审员 施美蓉
人民陪审员 沈建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汪绮
审判员:施美蓉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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