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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刚与路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先刚,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辉,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德宽,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李先刚诉被告路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冯昀、人民陪审员顾凤瑾、人民陪审员濮如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先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德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先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都是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农贸市场做水产生意的,认识多年。2017年12月17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2万元,因金额不是很大,又是朋友,且被告承诺借一个月就归还,原告就同意了。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被告于2017年12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将借条、身份证、收款的银行卡都放在一起让原告拍照留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未归还分文。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路德宽未到庭亦未具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7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万元,于2018年1月17日归还本金。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至被告账户。现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借条、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提出逾期利息起算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路德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先刚借款本金2万元;
  二、被告路德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先刚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李先刚已预交),由被告路德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冯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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