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先进,男,199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程,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振华,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李先进与被申请人徐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21858号民事裁定,并已冻结被申请人徐振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先进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先进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振华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振华名下坐落于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商银东路XXX号星汇兰亭花园XXX号楼608室的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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