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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平与上海登拓贸易有限公司、金树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光平,男,1973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登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树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树君,男,1967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再审申请人李光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登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拓公司)、金树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3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光平申请再审称: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如遇市政动迁该合同可以解除,赔偿的机器搬迁误工费归承租方所有。现租赁房屋因土地减量化而被拆除,出租人获得了补偿,申请人有权主张补偿款中的综合搬迁费、房屋补偿款、运输费、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等费用。经申请人计算,申请人应得的补偿有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8万余元,该款项为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原审仅酌定4万元明显不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光平与金树君签订的租赁合同因租赁标的物没有合法建造手续而无效。李光平并非减量化补偿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仅以补偿协议作为认定其损失的依据,李光平就其因租赁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仍需进一步举证。原审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双方间原定租赁合同的期限、装修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的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李光平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光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心全

书记员:洪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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