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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业与上海童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兴业,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伟,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童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艳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艺非,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兴业与被告上海童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1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业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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