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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兴才,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庚,男。
  原告李兴才与被告黄和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李兴才申请撤销对被告黄和清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李兴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李兴才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32,774.36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7日,黄和清驾驶沪NQ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红旗路南约2米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李兴才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兴才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本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和清、原告李兴才皆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沪NQXXXX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诸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20年5月8日前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兴才150,400元(已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垫付原告李兴才的10,000元),该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汇入原告李兴才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华漕支行);
  二、案件受理费3,308元,减半收取计1,654元,由原告李兴才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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