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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武仁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仁政。
  被告:武坚。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兴生与被告武仁政、武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兴生负担。

审判员:杨惠平

书记员:曹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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