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兵,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萦,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邱翼新,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兵与被申请人邱翼新、费菊芬、邱文光、上海羽霖饮用水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兵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邱翼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邱翼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国真
书记员: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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