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兵,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荟,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斯寅,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丽亚,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李兵诉被告韩丽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兵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40元,由李兵负担。
审判员:陈向红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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