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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与韩丽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兵,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荟,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斯寅,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丽亚,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李兵诉被告韩丽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兵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240元,由李兵负担。

审判员:陈向红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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