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李如来(系李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东体育会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詠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詠良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7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仅以“应当通过执行程序解决”为由驳回其起诉,无相关法律依据。另案终审判决确认了其居住及使用权,已经权衡了各方利弊及执行的可行性,本案系侵权及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应判令李詠良赔付通道使用费人民币1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于2002年起诉要求李詠良恢复通道,该案判决已生效,李某某诉请已获得支持。本案系李詠良不履行判决义务而产生的纠纷,原审法院认为应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并无不当。李某某以本案系不当得利之诉等为由主张通道使用费,于法无据。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惠开磊
书记员:杨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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