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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沈金英与姜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军,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沈金英,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升,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金花,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李军、沈金英诉被告姜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重独任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范根生

书记员:郑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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