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琬荻,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传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诉被申请人汪某某、被告王某某、周传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冻结被申请人汪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72,90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汪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72,901.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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