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军,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杰,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倪福华,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军诉被告赵文杰、倪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