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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某、倪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倪福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倪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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