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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与赵文杰、倪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军,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杰,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倪福华,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军诉被告赵文杰、倪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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