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冬,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康,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傅淼江,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申请人:上海智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傅淼江。
申请人李冬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傅淼江、上海智江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傅淼江、上海智江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20元,由申请人李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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