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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冲,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岷,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晓凯,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延安路XXX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瑞琴,女,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亚迪村。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梦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蓉,女,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广元路XXX弄XXX号。
  再审申请人李冲因与被申请人杨晓凯、王瑞琴、李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117民初96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冲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冲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施建跃

书记员:陈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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