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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洪清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竞,女。
  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然,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2019年6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邬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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