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凤,女,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欣,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明,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凤与被申请人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凤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明名下财产计人民币707,052.29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已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明名下财产计人民币707,052.29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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