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欣,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上海无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2元,减半收取计5,436元,保全费4,055元,合计9,491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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