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凤林,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11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秦泽恂,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兰峰,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凤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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