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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张琴,女,黑龙江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魏立君

书记员: 周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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