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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婉,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444.44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且没有及时归还款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借款借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沈某某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6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某签订借款借据,借款编号:×××0806001,营业部代码:A012,借据约定:本借款借据(简称“本借据”)由甲方于2014年8月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签署,确认并同意本借据所有内容:甲方(借款人及保证人):沈某某,身份号码:×××,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镇五星村9组泥桥自然村114号,乙方(出借人):李某(身份证号码:×××,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二街村南环路7号),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获取借款:1.1借款信息,借款本金数额: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借款详细用途:饭店装修,借款人户名:沈某某,账号×××,专用账户开户行:浙江省杭州市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城东新城支行笕桥支行。第二条还款方式及时间:等额本息还款(本金和利息每月均相同,每期偿还金额:叁仟玖佰壹拾柒元柒角捌分(3917.78元),本息合计:叁仟玖佰壹拾柒元柒角捌分(3917.78元),还款期数:18,每期还款日:5节假日顺延),利率2.28%月。第三条付款方式:由乙方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乙方的出借资金划扣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甲方专用账号中。第四条费用的支付方式: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借款相关信息全部确认及认可,自主自愿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在本协议签署后,同意支付相关服务费。(有关服务费事项及具体金额参见甲方与达飞公司签订的《咨询与担保服务协议》)。……第六条本息偿还方式:6.1甲方必须按月足额偿还对乙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2甲方须在每月还款日当日(不得迟于当日16:00或之前将本借据第二条规定的月偿还本息数额存入本借据第一条规定的甲方专用账号中,甲方再次同意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每月从本借据第一条规定的甲方专用账号中准确划扣相应数额。……第七条违约规定:7.1若甲方晚于本借据第二条规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乙方支付罚息及逾期违约金。罚息和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7.2罚息:每日按借款总额的0.1%收取罚息,每月单独计算。7.3逾期违约金:如未按本借据第二条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3%计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7.8乙方保留将甲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在媒体披露的权利,如因甲方未还款而带来的调查、催收及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通知送达:8.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形式发出。除另有约定外,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为通讯及联系地址。本协议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催收、诉讼等或其他函件,一经按本协议记载的或按甲方以书面通知变更后的地址发出即视为已送达。8.2甲方应于下列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变更,若因甲方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造成调查及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条其他:10.1借款人签署本借据后,本借据经出借人及出借人授权委托人确认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甲方将本借据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本借据自动失效。10.2本借据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本借据的补充条款及附件与本借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0.4如果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执,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附件一: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附件二:个人借款担保函。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原告李某在合同上捺印,被告沈某某在合同上签字、捺印,达飞惠普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确认。该协议附件一还款管理说明书第三条约定了还款金额:您的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3917.78元,请您务必牢记此数字;第六条约定了:还款分期表如下:1期,还款日期2014年9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47222.22元;2期,还款日期2014年10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44444.44元;3期,还款日期2014年11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41666.66元;4期,还款日期2014年12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38888.88元;5期,还款日期2015年1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36111.10元;6期,还款日期2015年2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33333.32元;7期,还款日期2015年3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30555.54元;8期,还款日期2015年4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27777.76元;9期,还款日期2015年5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24999.98元;10期,还款日期2015年6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22222.20元;11期,还款日期2015年7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19444.42元;12期,还款日期2015年8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16666.64元;13期,还款日期2015年9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13888.86元;14期,还款日期2015年10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11111.08元;15期,还款日期2015年11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8333.30元;16期,还款日期2015年12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5555.52元;17期,还款日期2016年1月5日,应还金额3917.78元,剩余本金2777.74元;18期,还款日期2016年2月5日,应还金额3917.74元,剩余本金0.00元;七、逾期违约:违约1天,逾期违约金117.53元,罚款50元;逾期16天,逾期违约金117.53元,罚款800元。八、个人信息变更:为了方便我们更好的服务于您,如果您、您的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居住或工作地址发生变化,请在第一时间联系我们。该还款管理说明书有被告沈某某签字、捺印。2014年8月6日,沈某某(甲方)与达飞微金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达飞微金)、秦皇岛市融泰担保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秦皇岛融泰)、达飞普惠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丁方,以下简称达飞普惠)签订《咨询与担保服务协议》,协议约定,鉴于:1、甲方有一定的资金需求;2、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借款的信息咨询,并在甲方申请借款过程中协助其办理各项手续;3、丙方为甲方实现成功借款出具担保及审核意见;4、丁方为甲方提供出借人推荐,促成交易。现四方就以上服务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第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1甲方在申请及实现借款的全过程中,必须如实向乙方、丙方及丁方提供所要求提供的个人信息。1.2甲方在乙方建立个人信用账户,授权乙方基于甲方提供的信息及丙方独立获取的信息管理甲方的信用信息。1.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咨询费,向丙方支付担保费,向丁方支付推荐费。……1.5对于甲方与特定出借人建立的借贷关系以及协议中所规定的任何应从甲方账户划扣的款项,甲方在此同意丁方委托第三方机构每月从甲方指定账户中准确划扣相应数额。……第五条咨询费、担保费及推荐费定义:5.1在本协议中,“咨询费”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借款的代理咨询服务费用,并在甲方申请借款过程中协助其办理各项手续并成功获得借款而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担保费”是指因丙方为甲方实现成功借款出具审核意见而由甲方支付给丙方的费用;“推荐费”是指因丁方为甲方提供出借人推荐并在甲方成功获得借款后而由甲方支付给丁方的费用。5.2对于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甲方同意在签署协议后,由甲方授权出借人在向其提供借款本金时一次性代为扣除,扣除的担保费数额由出借人代为支付给丙方;向丙方支付担保费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RMB1000.00;5.3对于乙、丁两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甲方同意在签署协议后每月支付,共18期,每月两方共计人民币陆佰肆拾元整RMB640.00。5.4支付方式为甲方授权丁方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每月从甲方专用账户中直接划扣。甲方应在每月的还款日前将应还款项(包括咨询费和推荐费)足额存入甲方的专用账户中。每月服务费支付时间与甲方每月支付利息的时间相同。……第七条甲方指定账户及款项扣划用:7.1甲方须指定账户作为收款、还款等本协议项下资金往来的专用账户(该账户须与《借款借据》中甲方指定专用账户保持一致)。7.2甲方须确保该账户为甲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如甲方需要变更此指定账户,须在还款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并签署《借款人客户信息变更书》。否则因此导致甲方未能实现及时还款,并因此导致的逾期违约金和罚息由甲方承担。7.3在还款过程中,甲方有义务配合为达成还款而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账户验证、账户变更、身份验证等事项,否则因甲方不配合而造成的未能正常还款的罚息、违约金等损失由甲方负责。第八条违约规定:8.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如四方均违约,根据实际情况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8.2若甲方偿还金额不足,偿还先后顺序为罚息、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8.3丁方保留将甲方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在媒体披露的权利。因甲方逃避还款而带来的调查及诉讼费用将由甲方承担。8.4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还款而产生的催收费用全部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承担。第九条变更通知: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淸偿之日止,甲方有义务在下列信息变更三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信息给乙方:甲方本人、甲方的家庭联系人及紧急联系人工作单位、居住地址、住所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变更。若因甲方不及时提供上述变更信息而带来的丁方的调查及诉讼等其他相关费用将由甲方承担。第十条其他:10.1甲乙丙丁四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于文首所载日期成立并生效。10.2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10.5如果甲乙丙丁四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该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被告沈某某在协议上签字、捺印,达飞微金、秦皇岛融泰、达飞普惠在协议上加盖公章。2014年8月6日,沈某某(甲方)与达飞普惠(乙方)、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丙方,下称易智付)签订三方代扣授权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与乙方推荐的出借人于2014年8月6日签署了《借款借据》(以下简称主协议,甲方在充分理解主协议约定内容的基础上,自愿授权乙方向丙方发出扣划指令,由丙方或者丙方的合作方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约定的款项。为保证代扣顺利进行,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沈某某,开户银行名称(至支行)浙江省杭州市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城东新城支行笕桥支行,开户银行卡号×××。二、甲方授权乙方向丙方发出扣划指令,委托丙方或丙方的合作方从本协议第一条甲方的银行账户中扣除一定的款项。丙方接到乙方“扣划指令”后,有权根据扣划指令的要求,由丙方或者丙方的合作方从甲方银行账户中将相应款项进行扣划,甲方同意并认可丙方或者丙方的合作方按照扣划指令的内容从甲方银行账户中扣划约定款项。三、甲方确认本协议第一条银行账户信息是真实合法账户,在账户中留有足够余额。如因账户余额不足或不可归责于乙方、丙方的任何事由,导致无法及时扣划或扣划错误、失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五、本授权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协议和主协议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被告沈某某在协议上签字、捺印,达飞普惠、易智付在协议上加盖公章。2014年8月6日被告沈某某指定账户收到易智付支付借款49000元,该款项为借款本金50000元扣除原告应支付担保费1000元。原告认可被告还款2期,共偿还本金5555.56元。
原告李某提交了借款申请表、借款借据、还款管理说明书、咨询与担保服务协议、三方代扣授权协议、易智付付款凭证,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沈某某偿还44444.44元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2014年10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
综上所述,被告沈某某应偿还原告李某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4444.4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计455.5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玮

书记员: 刘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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