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国,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邢细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凌汉,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文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新县。
上诉人李某因与刑细早、李文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借款数额问题。除双方均认可的刑细早转账给李文菲140万元外,对于余下60万元,刑细早一审中陈述是李某、李文菲原先尚欠借款,二审中又陈述当时给李文菲现金60万元,李某提供的与刑细早的电话录音中,刑细早陈述是替李文菲偿还案外人邓光英借款60万元,而李文菲则陈述刑细早替其偿还案外人邓光英的借款不足60万,这个60万中还有部分利息。关于还款数额问题。刑细早陈述已经偿还120万元,尚欠80万元,但从刑细早与李文菲的银行账户往来数据显示,李文菲转账给刑细早超过350万元。二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供了部分新的证据,导致本案实际借款数额和还款数额的基本事实均不清楚,可能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阳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预收的李某实缴的案件受理费2800元(应缴11800元,尚有9000元未缴),退还给李某。
审判长 王建明
审判员 柴 卓
审判员 乐 莉
书记员:田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