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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与李某、洪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雄,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李某、李某诉被告李某、洪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某、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两被告就上海市杨浦区辽源西路XXX弄XXX号底层东间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2、将上述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洪某某一人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李某、被告李某系被告洪某某的子女。上海市杨浦区辽源西路XXX弄XXX号底层东间本案系争房屋原是被告洪某某的个人财产。2018年9月份,被告洪某某将系争房屋产权的50%赠与被告李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洪某某有认知障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被告李某采取欺骗的手段取得被告洪某某的财产,两被告间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两被告间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亲属权、继承期待权,加重了两原告对被告洪某某的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李某向本院陈述意见称,原、被告间的身份关系属实。系争房屋原是被告洪某某的个人财产,被告洪某某独自居住,生活自理,没有认知障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自由处分其个人财产,平时都是被告李某照顾被告洪某某的生活,被告洪某某自愿将系争房屋的50%产权赠与被告李某,故两被告间的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两原告私自带被告洪某某作认知能力测试,硬把老年痴呆的帽子扣在被告洪某某头上,是为了一己私欲,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诉请。
  被告洪某某向本院陈述意见称,原、被告间的身份关系属实。系争房屋原系其个人财产,其属于独居老人,自己买菜烧饭,生活完全可以自理,没有精神疾病和老年痴呆。被告李某平时对其照顾颇多,故自愿将系争房屋的50%产权赠与被告李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房屋原系被告洪某某的个人财产,2018年9月3日,被告洪某某签署赠与书,将本案系争房屋的50%产权赠与被告李某,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两原告并非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两原告与被告洪某某有亲属关系并不当然取得原告主体资格。赡养老人系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法定义务,不以老人是否有财产为前提条件,继承期待权无法律依据,且被告洪某某健在,继承并未发生,据此两原告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两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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