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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与李某、洪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雄,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兰(系李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李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洪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2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李某、李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洪某某于2018年9月将上海市杨浦区辽源西路XXX弄XXX号底层东间(以下简称“系争房”)的50%产权赠与李某,但洪某某2012年起一直患有脑梗死后遗症,缺乏认知能力,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其在一审审理期间向一审法院提出就洪某某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未予理睬。
  李某辩称,洪某某认知能力正常,李某、李某称洪某某无行为能力没有依据。洪某某将系争房赠与其50%产权,系因其对洪某某的悉心照顾,其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洪某某辩称,其不清楚上诉人的起诉,辽源西路XXX弄XXX号原系其与丈夫共同建造的房屋,丈夫过世后该房申请产权时分成了四套,三个子女一人一套,其自己一套。其不清楚系争房有一半给了李某,但之后又陈述大儿子(指李某)照顾得多,把房子一半给他。
  李某、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李某、洪某某就系争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2.将上述房屋恢复登记至洪某某一人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原系洪某某的个人财产,2018年9月3日,洪某某签署赠与书,将系争房的50%产权赠与李某,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某、李某并非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李某、李某与洪某某有亲属关系并不当然取得主体资格。赡养老人系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法定义务,不以老人是否有财产为前提条件,继承期待权无法律依据,且洪某某健在,继承并未发生,据此李某、李某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李某、李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由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洪某某民事行为能力未被确认为丧失时,洪某某将系争房的50%产权赠与李某的行为是否有效,非李某、李某所能主张。而即便洪某某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赠与行为的效力亦应在确认洪某某法定监护人及洪某某确存在合法权益受损的前提下,由监护人代洪某某主张权利。由此,就现在而言,李某、李某均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之裁定,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李某、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牟玺蓉

审判员:赵  静

书记员:朱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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