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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某某张家桥村村民委员会、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程晨,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某某张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乔华。
  委托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闵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某某张家桥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倪水芳

书记员:周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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