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勇军,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华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鸣。
原告李勇军与被告上海舒心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李勇军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及违约金33,000元;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被告支付额外工程费用91,495.72元;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上述合计269,495.72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签订装潢工程承担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溪兰路XXX弄XXX号沈钢客户的房屋装饰工程,人工费用合计110,000元。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20,000元。合同约定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退还,合同并约定了被告的付款期限和违约金。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工程项目变更,增加了额外工程的人工费用91495.72元。2016年6月,上述房屋装饰项目经客户验收合格,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署的合同名为《装潢工程承揽合同》,实际系原告与被告确定在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向红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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