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李令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笑蕾,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李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九龙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勤夫,男,汉族,1962年3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勤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勤夫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了人民币XXXXXXXXX元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上海九龙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勤夫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晓东
书记员:孙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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