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华,女,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上海邦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颐忆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殷志红。
原告李华与被告上海颐忆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华于2018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49元,由原告李华负担。
审判员:卜军形
书记员:孟筱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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