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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刘中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华,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慧仙,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咏梅,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中举,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宿州市。
  负责人:唐扬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大汉,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华与被告刘中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华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8.82元,由原告李华负担。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阮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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