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博平,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成,上海永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上海永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姜明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江苏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海宁,女。
被告:太平洋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平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琼,女。
原告李博平与被告上海锦展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博平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博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博平负担。
审判员:樊 燕
书记员: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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