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卫东,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可云,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樑,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卫东与被告华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李卫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万元;2、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借款23万元自2018年7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被告为生活之需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23万元,双方于2018年6月25日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每月3%。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借款23万元。之后,被告仅归还了2018年6月25日至7月24日的利息6,900元。因被告未归还余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被告华樑被诈骗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侦查,本院在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联系后,被告知华樑向李卫东的借款与华樑被诈骗案相关。故在本案具有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下,应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卫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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