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卫东,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正清,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李卫东诉被告杨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卫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李卫东负担。
审判员:陈 薇
书记员:顾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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